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1 10:12 浏览:1096次

主城各区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主城区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和部品部件。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的指导工作。主城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各区政府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试点工作。

三、主城各区应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引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城区政府投融资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用量(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际使用数量与该部位应使用的同类建筑材料总量的比例)应符合市政府有关要求。

四、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主城区政府投融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态修复、景观园林等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五、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动态管理。从2020年1月1日起,主城各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具体详见附件。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障市场产品供给,并在供应产品时提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同时,为培育行业骨干企业,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有关规定,向工信部和住建部申请公告。

七、主城区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用量符合相关要求。

八、设计单位在主城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中,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替代用量比例。

九、施工单位在主城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中应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且替代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纳入报验资料,并建立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台账。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

十、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

十一、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抽查,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和发布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指导价格。

十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申报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的评价加分内容。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发挥协同创新作用,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积极打造绿色、低碳、智慧、创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水平。

十四、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宣传工作,普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结合本次试点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等模式,出台相关政策,有序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